妨害名譽案件再議成功、發回續偵!

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,告訴人雖然依法可以聲請再議,但再議期限僅有短短10日,且實務上再議成功率僅約15%。如何在極其有限的時間內,找出檢察官偵查未盡之處,並撰寫「刑事聲請再議狀」,十分考驗律師對於案件爭點的判斷及偵查實務的理解,也是案件能否起死回生的關鍵要素!
本案告訴人遭人捏造虛假債務,甚至以舉白布條及大聲公廣播等手段惡意貶損告訴人名譽,告訴人憤而提出誹謗罪告訴,經原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後,告訴人轉向本所尋求協助。
本所吳昀臻律師、蔣采郁律師雖未參與前階段之偵查程序,仍於最短時間內抽絲剝繭,重新梳理案情與證據,精準找出原偵查程序中被忽略的細節與漏洞,還原事實全貌。最終,成功說服高檢署採納再議理由,發回臺北地檢署續行偵查,讓案件重回調查程序,為告訴人捍衛應有權益、再創轉機!